冲动是魔鬼!苗某被海宁警方拘留
4月11日下午4点
长安派出所接到报警
辖区某创业园内
有人拿铁棍打人
民警立即到达现场
迅速将打人者苗某控制
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
经查
苗某和伤者王师傅
都是货车司机
当天下午3点半左右
苗某因临时有事
将车随意停靠在了路边的车旁
恰巧就挡住了王师傅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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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为让车问题
你一言我一语起了争执
还发生了肢体冲突
接着
苗某从车中掏出一根铁棍
就朝王师傅抡了上去
所幸周围的人及时制止并报警
▲验伤
面对警察
冷静下来的苗某马上就后悔了
但其打人行为已经违法
▲苗某
最终
苗某因故意伤害
被海宁警方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架成本高 遇事切莫冲动
莫逞一时之快 换一生之悔
通讯员:祁涛
来源:海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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