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汇添富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汇添富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参与对象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发售指引》及《汇添富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汇添富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汇添富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1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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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汇添富九州通医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别、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注1:九州通物流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
注2: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认购费用和相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本基金的认购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亿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3亿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5%。
本基金原始权益人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3,6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除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6,4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41%,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综上,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1、九州通医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九州通物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九州通物流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九州通物流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九州通物流出具的承诺函,九州通物流拟认购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九州通物流出具的承诺函,九州通物流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寿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寿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寿险现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所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洋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平洋财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财险现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太平洋资管代太平洋财险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所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宏源汇智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21619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宏源汇智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投资规模说明函》等材料,宏源汇智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农再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农再保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农再保险现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农再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农再保险出具的承诺函,中农再保险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农再保险出具的承诺函,中农再保险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资管提供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以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公示信息,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国寿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国寿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资管现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57资产管理产品”)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泰康人寿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泰康人寿现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泰康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泰康人寿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泰康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泰康人寿所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且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本次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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